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的要求,我委发布了《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京建发〔2019〕333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和北京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北京市现行计价依据中的规费由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组成,其中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通知》的规费费率,主要依据《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中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本市失业保险总费率1%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的规定和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会影响参保人待遇的书面解释,并结合企业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的大量相关数据,综合考虑市场社会平均缴纳水平、人工费动态调整等因素,通过分析、测算后调整确定的。
《通知》中规定,我市现行计价依据(含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和预算消耗量定额等)及配套配套管理文件中的规费,应按本通知中的相应费率标准调整。
根据《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要求,《通知》中规定,发布之日(不含)前已批复的设计概算不再调整。2019年5月1日后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按本通知的费用标准调整相关费用,但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